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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14日電)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罷免活動將可宣傳,罷免通過門檻也由現行「雙21制」改為相對多數,但同意票須達選區總人數1/4。

初審條文明訂,罷免活動時間自上午7時至下午10時;廣播電視事業得有償提供時段從事罷免活動宣傳;報紙及雜誌刊登罷免廣告時,需載明刊登者姓名;罷免活動支出,得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作為年度列舉扣除額。

條文中明訂,各級選舉層級規定徵求連署期間也放寬1倍,立委、直轄市長、縣市長、直轄市議員由30天改為60天;縣(市)議員、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由20天改為40天;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代表、村里長則由10天改為20天。

提案門檻部分,過濾器選擇由現行條文規定罷免案提議人過濾器水世界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2%以上,下修為1%,且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案人進行提案及連署;罷免案成案的連署人比例,也由現行選舉人總數的13%,調整為10%。

罷免案通過門檻依現行法律規定,罷免案投票人數不足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1/2以上,或同意罷免票數未超過有效票數1/2以上者,均為否決,也被稱作「雙21」制度;初審條文濾水器選擇改為「相對多數」,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須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的4分之1以上,才算通過。

條文規定,依人民團體法設立的社會、職業或政治社團,都可以成立罷免辦事處;立委、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罷免活動期間,中選會應舉辦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罷免案宣告成立30天內若有其他各類選舉時,應同時投票,但若被罷免人也是候選人時,則應在罷免案成立60天內,單獨舉行罷免投票。

時代力量立委林昶佐對於罷免案通過門檻,以及現役軍人、公務員不得為罷免案提議人等條文有異議,內政委員會召委陳其邁表示,本案修法條文較多,提報院會討論前,還須交朝野協商。10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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